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賴志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入監執行後,於102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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