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范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訟,依上開規定說明,係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住所係南投縣○○鄉○○村○○路307之27號,並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