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7年4月14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
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34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0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