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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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所宣告之刑及減得之刑欄內關於「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所宣告之刑及減得之刑欄內關於「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係屬錯誤,爰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