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2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2574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下午4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秋燕書記官楊賀傑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7年7月1日經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8月4日確定,甫於98年2月18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8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月19日晚上7、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8年4月21日晚上8時30分許,員警持強制到場許可書將甲○○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秋燕
書記官楊賀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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