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
,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清償債務,經該院以
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為由,裁定移送本院確定在案。
聲請人雖以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顯失公平,惟本院依法應受上
開移送裁定之羈束,且本件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非屬民事訴
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再裁定移送其住
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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