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6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5日下午2時22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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