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0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貸款契約共通條款第15條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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