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丙○○原名 張宗海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
壹仟肆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住居所亦請明確補正併予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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