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丙○○原名 張宗海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
壹仟肆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住居所亦請明確補正併予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