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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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