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法九○矯字第三七七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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