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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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七七二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