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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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峰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97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確定;㈡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述㈠、㈡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1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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