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智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3月1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5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