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誌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誌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誌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
1年8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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