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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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騰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騰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及媒介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前揭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前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30│├──┬──┼───────────┼───────────┼───────────┤│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514、│105年度毒偵字第1514、│105年度毒偵字第1514、││案號││1782號│1782號│178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實├──┼───────────┼───────────┼───────────┤│審│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決├──┼───────────┼───────────┼───────────┤││日期│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43號(編│106年度執字第943號(編│106年度執字第943號(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期徒刑2年3月確定)。│└─────┴───────────┴───────────┴───────────┘┌─────┬───────────┬───────────┬───────────┐│編號│④│⑤│⑥│├─────┼───────────┼───────────┼───────────┤│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30│105年3、4月間某日│105年3、4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514、│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案號││1782號│9、5822號│9、582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實│││號│號││審├──┼───────────┼───────────┼───────────┤││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決│││號│號││├──┼───────────┼───────────┼───────────┤││日期│106年2月17日│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43號(編│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編號│⑦│⑧│⑨│├─────┼───────────┼───────────┼───────────┤│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日│105年7月12日│105年7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案號││9、5822號│9、5822號│9、582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實││號│號│號││審├──┼───────────┼───────────┼───────────┤││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決││號│號│號││├──┼───────────┼───────────┼───────────┤││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編號│⑩│⑪│⑫│├─────┼───────────┼───────────┼───────────┤│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案號││9、5822號│9、5822號│9、582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實││號│號│號││審├──┼───────────┼───────────┼───────────┤││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決││號│號│號││├──┼───────────┼───────────┼───────────┤││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編號│⑬│⑭│⑮│├─────┼───────────┼───────────┼───────────┤│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1日│105年5月間某日│105年6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105年度偵字第4334、517││案號││9、5822號│9、5822號│9、582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實││號│號│號││審├──┼───────────┼───────────┼───────────┤││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105年度訴字第459、548││決││號│號│號││├──┼───────────┼───────────┼───────────┤││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106年度執字第1216號(│││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⑤至⑮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編號│⑯│⑰│(以下空白)│├─────┼───────────┼───────────┼───────────┤│罪名│媒介贓物│媒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573號│105年度偵字第5573號│││案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17號│105年度易字第1017號│││實├──┼───────────┼───────────┼───────────┤│審│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17號│105年度易字第1017號│││決├──┼───────────┼───────────┼───────────┤││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41號(│106年度執字第1441號(││││編號⑯至⑰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⑯至⑰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