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7,031元,應徵裁判費17,98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