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登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1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9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登科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經營「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ts777.net)係線上賭博網站,仍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年6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上網連結進入前開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為:由「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經營者提供1組帳號,並由被告自設1組密碼後上網連線至該網站登入上揭帳號、密碼,再選取所欲下注之項目下注金額,藉由不特定賠率與「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經營者對賭。如被告所下注之號碼對中香港六合彩號碼,即可依賠率獲取賭金,如未對中,則其所下注之賭金均歸「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經營者所有。嗣警方查獲被告所有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9月8日有將新臺幣3萬元匯入該網站提供帳戶之情形,經調查後而查獲全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就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設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又於105年9月1日成立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其轄區包含高雄市大社區,此有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可佐(該規則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是在高雄市○○區○○路
○○○號住處以電腦連結網站下注云云(警卷第2頁、偵卷第9頁),是被告為犯罪行為時之犯罪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又被告用以匯付賭金之大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在高雄市大社區之大社郵局所申辦,且該賭博網站指示賭客將賭金之犯罪所得匯至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則係案外人 董灌瑔 在台南市之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所申設,有各該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足徵本件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再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於106年3月16日繫屬
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14日雄檢欽巨106偵3015字第2397號函上本院刑事科收案分案戳章在卷可參,而斯時被告之戶籍地及現住地均在高雄市大社區,此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憑。依上揭新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規定,被告之住所地或居所地,在橋頭地院轄區之內,且亦查無被告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之情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均無在本院轄區內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證據證明本件犯罪地,或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就被告上揭賭博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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