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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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124號、98年度壢簡字第2061號、99年度壢簡字第150號、99年度訴字第168號等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4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8月│8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5月│民國98年4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11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6月│││26日下午1時│21日某時許│12日上午9時│30日上午某時│9日(聲請書│12日│││││許│許│誤繕為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98年度毒偵字│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第2000號│第2000號│2808號│第5883號│13864、14483│13864、14483│││││││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簡字│98年度桃簡字│98年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實││第2124號│第2124號│2061號│第150號│168號│168號││審├──┼──────┼──────┼──────┼──────┼──────┼──────┤││判決│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98年11月18日│99年2月9日│98年4月28日│98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簡字│98年度桃簡字│98年度壢簡字│99年度壢簡字│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判││第2124號│第2124號│第2061號│第150號│168號│168號││決│││││││││├──┼──────┼──────┼──────┼──────┼──────┼──────┤││判決│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4日│99年6月3日│99年5月24日│99年5月24日│││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曾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編號五、六,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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