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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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犯撤銷緩刑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27號、99年度
偵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民國99年5月7日確定在案,並如判決附表二(即本案附表一)所示99年5月15日之期限前給付被害人 呂重明姜誠信王信淳鐘長榮傅志遠李芳治宋瑞福陳錫華楊雲生曾金木潘隆丁 如附表二(即本案附表一)之金額,共新臺幣5萬8千元,然受刑人甲○○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且上開詐欺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訂有明文,是遇有上開情形,法院即應依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又上述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即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立法理由參照)。則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若屬可能,究否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堪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27號、99年度偵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於99年5月15日前分別向被害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惟被害人呂重明於99年7月11日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受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被害人王信淳於99年6月7日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受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被害人李芳治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受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被害人陳錫華於99年7月13日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受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被害人曾金木亦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受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被害人潘隆丁亦具狀向檢察官表示刑人未給付任何賠償金;另被害人姜誠信、鐘長榮、宋瑞福、楊雲生均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受刑人未於到期日前給付賠償金,此有各被害人具狀說明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公務電話記錄表附卷可稽,另被害人傅志遠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而未函覆表示受刑人是否到期未付,然依上開說明,亦顯見受刑人有違反上開支付之負擔約定至明。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未依約按時履行上開賠償條件,嚴重影響被害人之權益,甚受刑人迄今亦未具狀表明未遵期給付之原因,其違反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至聲請人稱上開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查,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業已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查,是上開聲請意旨,容有誤會,自不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表一:
┌────┬────┬───────┬─────────┐│被害人│給付金額│給付期限│被告是否遵期給付││姓名││││├────┼────┼───────┼─────────┤│呂重明│5千元│99年5月15日前│否││││給付││├────┼────┼───────┼─────────┤│姜誠信│5千元│同上│否│├────┼────┼───────┼─────────┤│王信淳│8千元│同上│否│├────┼────┼───────┼─────────┤│鐘長榮│1千元│同上│否│├────┼────┼───────┼─────────┤│傅志遠│5千元│同上│未回覆│├────┼────┼───────┼─────────┤│李芳治│2千元│同上│否│├────┼────┼───────┼─────────┤│宋瑞福│4千元│同上│否│├────┼────┼───────┼─────────┤│陳錫華│1萬3千元│同上│否││││││├────┼────┼───────┼─────────┤│楊雲生│4千元│同上│否││││││├────┼────┼───────┼─────────┤│曾金木│8千元│同上│否│├────┼────┼───────┼─────────┤│潘隆丁│3千元│同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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