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志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志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志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5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