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沛淳原名倪美玲、李美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沛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沛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嗣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經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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