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楊慈雯
被 告 楊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