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修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
055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政修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