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洪靜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再審被告 林國輝
林廷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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