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告黃 趙淑娟
趙淑鳳 被告 李秀卿
李淑英 李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4日、25日分別送達原告趙淑鳳、 黃趙淑娟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