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37號聲請人 張美嘉 相對人金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鈞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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