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1號原告 賴志明 被告 賴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4年8月28日對於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