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涂佩琳 債務人温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新臺幣貳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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