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務人 姚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姚明娥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5萬元整,借期至98年12月09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依年息2.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第四期起至第六期止依年息5.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第七期起依年息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業經協商毀諾後,再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12月2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12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各乙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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