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九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福康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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