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足當之,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即,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並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該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44號、92年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甲○○以營利為目的,有使成年女子與男客人為性交行為之意圖,並已有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之行為,雖成年女子 董美妹 尚未與男客進行性交行為即被查獲,揆諸上開意旨,仍無礙於該罪之成立。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無視法令之禁止,竟以容留他人從事性交行為之方式,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以及其利用容留董美妹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機會,固從中賺取所得,但其規模尚與專門經營應召站而以剝削女子性勞務從中賺取暴利之人顯然有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320號被告甲○○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湖內鄉○○路○段64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在高雄縣湖內鄉○○路○段647號開設「家庭理髮」,基於容留性交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3日20時許,容留女子董美妹(另為不起訴處分)與男客 許瑞財 在上址2樓第1間房間內為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費用為半小時新台幣(下同)600元,甲○○則以每月收取場地費用3000元,每日清潔費100元方式營利。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警方前往臨檢時,董美妹與許瑞財正洗澡完畢欲從事性交易,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保險套5個、潤滑液1瓶。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自白。
(二)共同被告即證人董美妹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三)證人許瑞財於警詢時之陳述。
(四)警製臨檢紀錄表1份。
(五)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六)現場蒐證照片10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為證人董美妹所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檢察官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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