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玆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98.12.10」應更正為「98.09.28」、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所載「96年9月間」應更正為「96年10月1日」,及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99.03.12」應更正為「98.10.28」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3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3月(15次)│││││有期徒刑3月(21次)││├────────┼─────────┼─────────┼─────────┤│犯罪日期│97.08.01~97.10.09│96.9月間~97.10.08│96.09.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4009、26659號│第27622、27933號│字第39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84│98年度訴字第1223│98年度上訴字第664││││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10│99.02.11│99.03.12│├─┼──────┼─────────┼─────────┼─────────┤│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訴字第1223│99年度台上字第││││7487號│號│1505號││決├──────┼─────────┼─────────┼─────────┤││判決│98.12.10│99.04.27│99.03.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757號│執字第6003號│執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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