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楊瑞庭
楊崇孝閻運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御中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生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3年度醫字第3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醫字第三十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第一審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訴訟攻擊防禦方法所需,有詳知本件全部庭期完整進行過程之必要,為維護權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醫字第3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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