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2號聲請人 陳右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溫 梓蓉 即溫 淑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溫」梓蓉即「溫」淑暖或「温」梓蓉即「温」淑暖?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