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52號再抗告人 吳宜銘 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蘇小津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重毅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等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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