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林保龍 被告 古佳玉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