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5號聲請人 連恒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