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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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鄭月珠 Sad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提出異議
後,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徵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不足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0年
7月22日送達原告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