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林慧玲
原告與被告 蔡明治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