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秀芳
被   告  洪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下午2時18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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