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卓瓊華
原告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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