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1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