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94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債權人具借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民國100年9月3日到期,每期一個月,按月繳款,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訂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具借據可證。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5月3日起即未按期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