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吳國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陳報相對人 李添旺 、關係人 呂羅家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