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1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卓定豐

複代理人 蔡策宇

被告 李莊雲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於110年10月19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屏東縣屏東市廣東路快車道往東直行,行經該路與忠孝路交叉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前方原告承保訴外人 陳昆廷 所有而由訴外人 郭宸希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賠付維修費用即工資10,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調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為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命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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