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67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