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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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吳曉菁 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曉菁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110年3月5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0年9月4日公告資產表。因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處分方法│備考││││││(新臺幣)│├──┼────┼────────┼─────────┼───────┤│1│不動產│宜蘭縣壯圍鄉新社│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宜蘭地方法院10││││段256地號、256-1│,拍賣次數為7次,│9年度司執字第││││地號、257地號、│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15960號拍賣公││││257-1地號、258地│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告拍賣底價:111││││號(權利範圍均為│分之二十。拍賣程序│,960元、87,120││││1/12)│終結未為拍定則返還│元、248,760元│││││債務人。│、59,040元、15││││││7,68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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