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兩造於102年3月14日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洽,不料被告自106年4月間起使用交友軟體Tinder,隱瞞已婚事實,先後與2名男子交往,伊於107年6月28日發現此事並與被告對質,兩造遂於同年8月間協議分居。分居期間雖多次調解離婚,因被告欲藉婚姻關係取得我國國籍,未有共識,現被告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兩造婚姻既有重大瑕疵難以修復,爰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
二、被告答辯略以:兩造婚姻產生裂痕非可完全歸責於伊,原告先前曾在泰國發生一夜情,又請女網友吃火鍋、炫耀女網友的IG。兩造分居期間,仍有聯絡,以老公老婆互稱,足見兩造婚姻尚可挽回,故不同意離婚云云。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上開日期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一節,有戶籍謄本可稽;兩造於107年8月13日協議分居,被告雖未簽署該協議,但兩造確實有分居之事實至今。以上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經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兩造對質之錄音光碟內容,被告確實自承曾透過Tinder認識男網友,並與其中2人發生過性關係,關係從去年(106年)4月就開始到當時,性行為的次數「忘記了,沒有在算這個」,其中1人就是107年6月28日對質當天才分手的等語,有勘驗筆錄、光碟在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確實為其的聲音,原告亦交代當天是因為被告以前的男朋友來電告知被告在外有別的男人,其才知悉此事,乃找被告對質,足認被告之自認確實出於其自由意志所述,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是原告偷錄音的云云,然兩造之對話對於參與對方的任一方而言,均無秘密之可期待性,況民事訴訟未如刑事訴訟,採取證據能力制度,被告所辯自不足採。被告既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發生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關係,甚至發生合意性行為,顯為任何客觀之人基於配偶的地位所能接受,被告所為顯已動搖兩造婚姻之忠誠與互信基礎。被告指摘原告就婚姻之破綻亦有可歸責事實云云,經原告否認,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非可採。被告又辯稱兩造婚姻尚可挽回,然從其提出的兩造Line對話紀錄,兩造雖曾經互稱老公老婆,但互動的次數、頻率均甚少,內容也未涉及回復同居或其他積極修復關係之情形,難認被告確實曾經積極挽回婚姻。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款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堯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