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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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民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世民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世民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年底,在臺中市某網咖,將其所申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宏 」之人使用。嗣「阿宏」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邱顯 杰(已歿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王雅 妍(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趙秀 鳳,使 趙秀鳳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交付財物或匯款入胡 琇雯 (現改名為 胡淨 )申請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獲悉上開款項業已入帳後,又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趙秀鳳於105年11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24日)遭詐騙之款項新臺幣(下同)62萬元,分別轉匯至 邱英豪 所申請開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他5個帳戶內。又 邱顯杰 為取信趙秀鳳確有投資之事,自105年11月28日12時許,自李世民所申辦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轉匯28萬元,至趙秀鳳向玉山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使趙秀鳳信以為真,而依邱顯杰指示,將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款項81萬元領出,並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交與扮演女代書之詐欺集團成員 王雅妍 。嗣趙秀鳳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起訴誤載為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承認有申設上開彰化銀行帳戶,②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③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於105年11月28日12時31分許,有轉28萬元至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④趙秀鳳之前開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李世民,固坦承申設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並於105年間,在臺中市○○路與中華路口之巨象網咖,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綽號「阿宏」之人使用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辯稱;「阿宏」係伊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當時「阿宏」說要做網路虛擬遊戲寶物的交易,要向伊借金融帳戶,伊沒有想那麼多,就借給他了,後來伊因為換手機,沒有辦法聯絡「阿宏」,所以就一直沒有拿回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五、經查:
㈠、被害人趙秀鳳①於106年1月3日報警初始陳稱:我於105年10月底,在電腦上班族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 杜文哲 的男子,並於11月初以LINE相互連絡,杜姓男子隨即以要聘請我當助理為由,並邀我投資博弈,我說沒資金, 杜男 便建議我拿房子向他經營代書及當鋪的朋友設定借貸,我便將房契交由杜男他朋友設定並辦理借款,11月11日我借140萬元,代書約於當日15時拿到我上班○○○區○○街○○○號,杜男以投資名義叫另一名約25歲女子搭計程車來向我拿走,11月22日18時30分,我○○○區○○○路○○○號代書處再借200萬元,杜男又叫該女子搭車○○○區○○路與慶昌街口超商將200萬再增資,11月23日自稱代書的男子說我房子可以再借41萬5700元,自稱代書的男子12時30分拿到久昌街306號我上班處給我,約15時30分,那名約25歲女子又搭計程車到久昌街306號拿走那筆錢,11月28日杜男再以補足公款為由,由我先代墊62萬元,我○○○區○○街農會臨櫃電匯 胡琇雯 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解款行合庫苗栗分行,當(28)日杜男稱先向人借款81萬2072元電匯到我玉山銀行戶頭,三筆分別為24萬元,28萬元,29萬2072元到我0000000000000玉山銀帳戶,杜男要我領81萬元於16時30分在久昌街306號交由那名約25歲女子,以補足公款等語(參警卷三第0000-0000頁),②於106年2月19日第二次警詢中陳稱:105年11月25日一位自稱太陽城女會計加了我的LINE主動電我告訴我說,我個人的帳號、密碼已經可以使用,所投資的獲利已匯進我的帳戶,前後加總有700多萬元,但太陽城女會計說我帳戶的帳號、密碼只有杜文哲知道,所以我不能動用我帳戶內的錢,並告知我說杜文哲已失蹤2天,杜文哲身上有公司的公款2000多萬元,要我請杜文哲趕快送回公司,之後我聯絡到杜文哲,他說因車禍當時他已經昏迷,放在車上的公款2000多萬元在現場已經不見了,還說他很努力在湊錢,我與杜文哲通話期間,太陽城女會計也同時與我對話,請我轉告杜文哲務必在105年11月28日將公款補足,否則杜文哲在公司的股份將被別人取代,並凍結杜文哲的帳戶內的錢,因杜文哲一直無法湊足公款,並說想一死領取保險金的方式來還公司及我的錢等等為由,我信以為真,又於心不忍,所以我在105年11月28日9時許○○○區○○街農會,把我自己高雄市農會的定存62萬領出匯到太陽城女會計所指定的合作金庫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胡琇雯,另外該位太陽城女會計也在105年11月28日13時許,在LINE中告訴我說有81萬2072元要匯到我的金融帳戶,說是要補足杜文哲欠公司的公款,我就告訴她匯我的玉山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事後杜文哲就隨即要我提領該筆81萬元整等語(參警卷三第0000-0000頁)。足見邱顯杰冒稱之杜文哲係在網路聊天中搭上趙秀鳳,再以邀請趙秀鳳投資博奕及擔任助理為由,騙取趙秀鳳以房契抵押借得之錢財,另以其車禍昏迷致車內2000餘萬元公款不見為由,詐騙趙秀鳳匯62萬元入胡琇雯之前開合作金庫苗栗分行帳戶內,幫忙補足公款,又以向人借款81萬2072元要補足公款,分三筆先匯到趙秀鳳提供之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再請趙秀鳳領出81萬元交給一名女子。
㈡、前開分三筆於105年11月28日匯到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係分別由案外人 林妗玟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9萬2087元、許玉鈴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4萬元,及本件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匯入28萬元(參他卷二第339頁、警卷二第813、867、900頁)。足見匯該三筆款項之三個帳戶係由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所管控使用,且邱顯杰請趙秀鳳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供該三筆款項匯入,並非如起訴書所載係為取信趙秀鳳確有投資之事,而係佯稱因2000餘萬元之公款不見,為補足公款,向他人借款,先匯入趙秀鳳之玉山銀行帳戶,旋於同日再請趙秀鳳領出交還。
㈢、邱顯杰①於106年6月19日在警詢中陳稱:「(問:被害人趙秀鳳遭詐欺案中,有通知 趙女 匯款62萬元至某帳戶,詳細情形為何?)趙秀鳳匯款62萬至某帳戶名稱我忘記了,但經過是為了我要玩九州娛樂城,後來因為有贏錢,所以款項匯回趙秀鳳的帳戶裡,九州娛樂城的帳號密碼是用趙秀鳳的名義申請的,趙秀鳳也知情,但該組帳號密碼是我操作使用。」等語(參警卷一第58頁),②於106年6月19日在偵訊中復稱:「(問:你是否以杜文哲名義詐騙趙秀鳳?)應該是。」、「(問:為何趙秀鳳款項匯入胡琇雯帳戶?)是匯入九州娛樂城的帳戶,這網站申請帳號要以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存摺申請,再經手機認證,就會有專屬帳密,要開始玩賭博遊戲,必須匯錢進入網站指定帳號,胡琇雯的帳戶是九州給趙秀鳳的匯款帳戶,趙秀鳳的帳號是由我在玩,趙秀鳳有幫我做手機認證,她知道有這帳號,但她不知道帳號密碼,我自己也有以邱顯杰身分開帳號,因為玩這個會認為帳號玩到後面會被作弊,導致一直輸,所以會一直開新帳號。」、「(問:趙秀鳳有無答應匯錢至她自己的九州帳號,讓你玩賭博遊戲?)她當時不知道匯入的帳號是九州,她也沒答應提供錢讓我賭博,我是跟她說投資博奕網站,沒說多少回饋金,跟她說隨時可拿錢回來,這筆70幾萬有獲利,九州有匯款80幾萬至趙秀鳳的帳戶,我叫趙秀鳳領出,跟她說我要拿去用,如投資、還我的債務,主要是王雅妍的債務。」等語(參他卷二第326頁),③於106年8月10日在警詢中又稱:「(問:你為什麼要指使趙秀鳳匯款到合作金庫苗栗分行胡琇雯帳戶0000000000000內?)因為那時候我也有用趙秀鳳的資料在九州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及密碼,但是帳號及密碼是我在使用,為了登入九州賭博網站從事賭博,需要先存錢進去,所以才將九州賭博網站給我匯款的帳戶,再通知趙秀鳳請她匯款到帳戶內。」、「(問:合作金庫苗栗分行胡琇雯帳戶0000000000000是如何得來的?)是九州賭博網站提供給我匯款的帳戶。」(參警卷一第73-74頁)。足見 邱顯祥 有以自己名義在九州娛樂城開立帳戶玩博奕,結識趙秀鳳後,又以趙秀鳳之名義在九州娛樂城開立帳戶玩博奕,其詐使趙秀鳳匯入62萬元之胡琇雯前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帳戶,係九州娛樂城提供之帳戶,後來其有賭贏,九州娛樂城即匯了80幾萬元至趙秀鳳之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其就叫趙秀鳳領出來,亦即105年11月28日匯入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81萬2087元,係九州娛樂城給付予邱顯杰之彩金,該三個匯款帳戶即前開林妗玟、 許玉玲 、被告帳戶,均係九州娛樂城所管控使用之帳戶,非屬邱顯杰管控使用之帳戶。
㈣、被告之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自105年11月4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有53筆款項進出,除了106年2月22日匯進34萬元後,於當天領出7萬3000元外,其餘進帳,均非同一天即領出或轉出,且每次領出或轉出後,均留有為數不少之餘額,迄106年3月6日止,尚有1萬8725元之餘額(參警卷二第900-903頁),此與一般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均於所詐款項匯入後,當日迅即提領一空之情形不同,此 益徵 被告之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並非供作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詐使被害人匯款之用,況林妗玟、許玉玲、被告前開三個帳戶匯入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共81萬2087元,邱顯祥卻只叫趙秀鳳領出交還81萬元乙情,也與詐騙本質有異。
㈤、從而,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應係九州娛樂城使用之帳戶,非屬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所管控使用之帳戶,亦即非供作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詐使被害人匯款之用,也與趙秀鳳被詐騙如附表所示財物之情節無關,此參諸胡琇雯、林妗玟因同樣情形,已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4、462號判決無罪(參本院卷第35-45頁),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45號為不起訴處分(參本院卷第31-33頁)確定等情,可信被告並未幫助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向趙秀鳳詐欺取財。
㈥、公訴人雖請求傳訊證人趙秀鳳,以證明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是從別的帳戶內轉入之贓款。惟趙秀鳳是被害人,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也非趙秀鳳在控管使用,趙秀鳳怎會瞭解該帳戶內之款項從何而來,況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每次款項進入,均是以現金無摺存入,而存入之日期及金額,均非趙秀鳳指控之項目或金額,且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因認公訴人之聲請為不必要,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至於被告交付前開彰化銀行帳戶給綽號「阿宏」之人,供九州娛樂城賭金進出之用,是否涉犯幫助賭博罪嫌,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非本院得以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𠗙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附表:
┌───┬─────┬───────────┬──┬──────┐│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得款│詐得款項或財│││││方式│物│├───┼─────┼───────────┼──┼──────┤│趙秀鳳│105年11月3│趙秀鳳於105年10月底透│面交│黃金五兩(價│││日│過社群網站「上班族聊天││值26萬元)││││室」,認識詐騙集團成員││││││邱顯杰所扮演,佯稱善於││││││理財之「杜文哲」,「杜││││││文哲」並向趙秀鳳謊稱其││││││為從事博奕事業之人,並││││││慫恿趙秀鳳投資所謂博弈││││││事業,致趙秀鳳信以為真││││││,於左開時間,在高雄市││││││慶昌街、後昌街交岔口處││││││,交付黃金5兩予另案被││││││告邱顯杰(趙秀鳳不知前││││││來拿取財物之人,即為自││││││稱「杜文哲」者)。邱顯││││││杰為取信趙秀鳳,並交付││││││吉焱有限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為868,000元之支││││││票1紙(嗣後該支票未獲││││││兌現)予趙秀鳳作為擔保││││││。││││├─────┼───────────┼──┼──────┤││105年11月│邱顯杰復以「杜文哲」名│面交│125萬元│││10日│義鼓吹趙秀鳳以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街16││││││4號之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持往向融資││││││公司貸款,並誆稱投資會││││││快速回本云云,嗣由借用││││││ 李世宗 代書名義之 洪良志 ││││││於左列時間,和趙秀鳳聯││││││繫,使趙秀鳳信以為真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洪││││││良志胞兄 洪宏志 ,而貸款││││││140萬元予趙秀鳳(實拿││││││125萬元)。嗣趙秀鳳取││││││得125萬元後,隨即於105││││││年11月16日1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306號,交付予自稱「太││││││陽城代書」之告王雅妍。││││├─────┼───────────┼──┼──────┤││105年11月│邱顯杰要求趙秀鳳於左列│匯款│9萬元│││16日│時間,匯款9萬元至「九││││││州娛樂城」所提供,由胡││││││琇雯所申請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供邱││││││顯杰作為賭資之用。││││├─────┼───────────┼──┼──────┤││105年11月│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面交│170萬元│││22日│之名義,以資金不足為由││││││,要求趙秀鳳再增貸款項││││││,致趙秀鳳不疑有他,而││││││於左列時間,再向洪良志││││││辦理貸款2,000000元(實││││││拿0000000元),並於該││││││日20時45分許,在高雄市││││││久昌街與慶昌街交岔口處││││││,交付現款170萬元予自││││││稱「太陽城代書」之王雅││││││妍││││├─────┼───────────┼──┼──────┤││105年11月│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面交│37萬元│││23日│之名義,以資金尚不足││││││400,000元為由,要求趙││││││秀鳳向 孫立人 經營之「高││││││昇財富管理公司」借款,││││││趙秀鳳不疑有他,而於左││││││列時間,由孫立人與趙秀││││││鳳人連繫後,借款410,00││││││0元(實拿370,000元)。││││││趙秀鳳並因此需簽發票面││││││金額410,000元之借據及││││││本票予孫立人,作為借款││││││擔保。隨後於該日15時││││││45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久昌街306號,交付現款││││││37萬元予交付予自稱「太││││││陽城代書」之王雅妍。││││├─────┼───────────┼──┼──────┤││105年11月│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匯款│62萬元│││24日│之名義,又向趙秀鳳佯稱││││││發生車禍,車上放置之公││││││款24,700,000元不翼而飛││││││,尚需2,000,000元償還││││││公司,始能保障平安,並││││││假意透漏輕生之念頭,博││││││取趙秀鳳同情,致趙秀鳳││││││不疑有他,而將定存解約││││││,並於105年11月28日9時││││││45分許,匯款620,000元││││││至上開胡琇雯所申辦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006-01││││││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後該款項即被分為數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分││││││別轉入邱英豪所申請開立││││││之「渣打銀行帳戶」、及││││││其他5個帳戶內)。│││└───┴─────┴───────────┴──┴──────┘